★ 事件简览 ★
❶. 2017年11月15日,葛南山从美乐家公司离职。
❷. 2018年1月,葛南山加入嘉康利(中国)公司,任公司总裁。
❸. 2018年1月,美乐家母公司与美乐家(中国)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葛南山赔偿并申请禁令。
❹. 2018年3月20日,葛南山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❺.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葛南山的申请不属于该委员会处理范围为由,裁决撤销仲裁案件。
❻. 2018年6月26日,葛南山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1)确认葛南山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业务;(2)解除竞业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
❼.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葛南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❽. 葛南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❾.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决:维持原判,驳回葛南山上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7年11月,就在中国公司总部位于上海的美资直销企业美乐家(中国)公司市场业绩蒸蒸日上之时,其中国区总经理葛南山却突然离职。两个月后的2018年1月初,葛南山低调加盟总部位于北京的另一家美资直销企业——嘉康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出任该公司的中国区总裁。
对于葛南山的选择,一时让业界愕然。就在葛南山离职约一个月后,葛南山在与美乐家公司监事Jerry Felton间的沟通中,说出了自己离职的原因。 “2017年12月,我意外收到了Felton先生的信息,让我给他回电话。我打电话给Felton先生时,他说他听到了一些传言,说我决定接受嘉康利的雇佣邀请,并且询问我是否打算到嘉康利就职。我坦率地回复称,我无法保证在有好机会时我能拒绝任何工作。”
更好的职业选择,最终让葛南山离开了服务7年的美乐家(中国)公司而入职嘉康利(中国)公司。
而葛南山的跳槽,也引发了他与美乐家(中国)公司之间的一场时长将近两年的劳务纠纷官司。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美乐家(中国)公司胜诉,对葛南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入职
2011年4月13日,时年刚满39岁的香港居民葛南山入职美乐家(中国)公司,出任美乐家(中国)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市场拓展副总经理,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13日至2016年4月12日(编者注:看来美乐家高管的劳动合同是5年一个任期)。
由于葛南山的职务属于公司管理要职,为此美乐家(中国)公司还与葛南山另外签订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明确葛南山系公司“骨干员工”,可以接触保密、专有和其他信息,具有危害公司合法商业权益的独特能力。
在这份《竞业限制协议》中,美乐家(中国)公司约定:
1、支付禁止竞争补偿金:“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商业权益,用人单位在限制期内,应每月向员工提供按月支付禁止竞争补偿金,员工应自行承担禁止竞争补偿金的所有个人所得税。”
2、公司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员工在限制期内履行禁止竞争义务:“如果合同终止或到期,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员工在限制期内履行禁止竞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要求员工在限制期履行禁止竞争义务,用人单位不支付上述禁止竞争经济补偿金……限制期一词应指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员工与公司的整个聘用期,以及终止日期之后的十八个月的时间段……”
3、明确同业竞争范围与对象:“直接竞争一词应视为包括受雇于公司、企业、合作方、实体或个人或参与其特定业务,而这些机构或个人从事任何适用法律、法规或机构或直销协会定义的直销或传销活动(编者注:一向对外宣称自己并非直销公司的美乐家,居然把“传销活动”也列为同业竞争,真是令编者大跌眼镜),生产、包装、销售、营销、分销或以其他方式让公众消费个人护理品、家居护理品、化妆品、非处方药、食品或营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安利、安达高、捷星、如新、康宝莱、Maxinternational、嘉康利、自在生活、大溪地诺丽、优莎娜、赞果、慕丽达、玫琳凯、爱家和雅芳等。(编者注:列出的企业全是美资直销公司,看来这一企业名单是美乐家美国公司所列,其中安利系的企业被列为第一竞争者)。
首期劳动合同结束后的2016年4月13日,美乐家(中国)公司与葛南山再次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协议》,续签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编者注:与第一份5年任期的劳动合同相比,第二份劳动合同延长了8个多月,不知道是不是美乐家(中国)把5年任期改为了以自然年来计算。)
因为葛南山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为此美乐家(中国)公司还为葛南山办理了有效期为2011年7月22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离职
但是让美乐家(中国)猝不及防的是,续签劳动合同一年七个月后的2017年11月15日,葛南山以“个人原因”为由从美乐家(中国)公司离职了。
葛南山从美乐家(中国)离职的事件,《知识经济》杂志曾做过专门的调查报道。个中原因非常令人感慨。美乐家(中国)公司及美国母公司很快就了解到葛南山准备出任嘉康利(中国)公司总裁。
了解到这一情况的美乐家(中国)公司开始准备在上海向葛南山提起竞业诉讼。
就在葛南山离职几周后,2017年12月,葛南山收到时任美乐家母公司国际副总裁(现为国际总裁)、公司监事Jerry Felton先生的信息,让葛南山给其回电话。在电话中,Jerry Felton向葛南山表示,自己听到了一些传言,听说葛南山决定接受嘉康利的雇佣邀请,并且询问葛南山是否打算到嘉康利就职。葛南山坦率地表示自己无法保证在有好机会时能拒绝任何工作。
在电话中,葛南山向Jerry Felton透露了自己正在与嘉康利沟通,但没有透露更多的其他细节。在通话快结束时,Jerry Felton问葛南山是否需要他签过的竞业禁止与保密协议副本。由于葛南山有这些副本,因此表示不需要。
2018年1月8日,葛南山向美乐家公司高层发送短信,表明自己的态度。短信内容为:“我希望让你知道我决定加入嘉康利了,请感到愉快,因为这并不会对美乐家的任何人造成伤害。我并不想或意图从美乐家挖走人。”
同样是在2018年1月8日,美乐家公司中国地区负责人与葛南山进行了短信联系,询问葛南山是否有双方签署的竞业协议。但葛南山在后来的法庭答辩中表示,在短信表述里完全看不出美乐家(中国)公司已经明确向自己告知需要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纠纷
2018年1月,美乐家(中国)公司及美国母公司在美国提起诉讼,要求葛南山赔偿并申请执行禁令。
2018年3月20日,葛南山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自己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葛南山的申请不属于该委员会处理范围为由,裁决撤销仲裁案件。
2018年5月17日,美乐家(中国)公司向葛南山原工资账户支付人民币317,798.34元,并于当日向葛南山发函,明确上述款项系2017年11月15日至今(共计6个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税后),同时要求葛南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该款项因葛南山原工资账户被注销而退回。(编者注:葛南山的竞业补偿金税后月平均为52966.39元。与曾作为美乐家(中国)总经理的收入相比,内资直销企业职业经理人应该有很强的幸福感吧?)
2018年5月28日,葛南山书面回复美乐家公司,表示未收到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拒绝此后美乐家公司的任何付款行为和企图,同时认为美乐家公司已选择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葛南山已不受竞业限制义务的约束。
一审
2018年6月26日,葛南山就与美乐家(中国)公司劳动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无需履行竞业限制业务并解除与美乐家(中国)公司签订的《骨干员工禁止干涉和竞争协议》中的竞业限制约定。
这起劳动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是否对葛南山生效以及葛南山是否有权解除竞业限制的约定。
一审法院认为,“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本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本案中,葛南山在入职时与美乐家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约定葛南山系负有保密义务的骨干员工,应在整个聘用期以及聘用终止后的18个月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对竞业限制的内容和竞争对手的范围进行了明确。因此竞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自双方签署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葛南山应按约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葛南山则辩称自己离职时,美乐家(中国)公司并没有要求其履行竞业协议、而且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因为葛南山认为这是美乐家(中国)公司选择不要求自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应予支持。
因此葛南山在辩述中表示:美乐家公司自自己离职至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时,已超过三个月未向自己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故竞业限制约定应予解除。
但一审法院认为:葛南山于2017年11月15日从美乐家公司处离职,2018年1月即加入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为竞争公司的嘉康利公司,在三个月内已违反了竞业限制的约定。美乐家(中国)公司在上述期间虽未支付经济补偿,但系因葛南山的违约行为所致,不符合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相关规定。葛南山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约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018年8月14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葛南山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
二审
得知结果的葛南山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于是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没有新证据提交。
二审法院认为,葛南山、美乐家(中国)公司对双方于2011年4月13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真实性无异议,该协议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葛南山对自己签订过竞业限制协议是清楚的,其并无证据证明其离职时美乐家(中国)公司已明确告知其无需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故葛南山离职后应当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但葛南山离职不满两个月即加入竞争公司工作,属违约行为。
虽美乐家(中国)公司在葛南山离职后未即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相关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亦有明确规定,葛南山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葛南山认为美乐家(中国)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即为选择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系其对自己违约行为的开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也为终审判决:葛南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 当事双方主要辩护词 ★
■ 葛南山: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为保护用人单位合法商业权益,用人单位在限制期内,应每月向员工提供按月支付禁止竞争补偿金……如果合同终止或到期,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要求员工在限制期内履行禁止竞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选择不要求员工在限制期履行禁止竞争义务,用人单位不支付上述禁止竞争经济补偿金”。
该条款赋予美乐家公司的是一项“选择权”而不是“解除权”。因此,选择不要求员工履行时需要明示,选择要求员工履行时也需要明示。
无论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时,还是在解除之后近两个月,自己已明确告知美乐家公司将加入嘉康利公司工作时,美乐家公司均未明确向自己告知需要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美乐家公司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也更加准确无误地表明美乐家公司不要求自己履行限制义务。如双方对该格式条款有争议,也应当作出对个人有利的解释,而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美乐家公司作不利的解释。
美乐家公司恶意操纵竞业限制协议下的选择权,应承担不利后果,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 美乐家:
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对于条款的理解并无歧义,美乐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有权做出是否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选择,但不管是合同约定还是法律规定,都没有对美乐家公司作出这一选择有形式上的要求,也就是如果葛南山在离职时,美乐家公司没有明确做出选择的话,该竞业限制协议始终有效,应该在该竞业限制协议规定的离职后十八个月内对双方持续地产生法律效力。
该条款规定了一个另外的情形,就是如果美乐家公司选择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可以免除美乐家公司支付补偿金的义务。美乐家公司在葛南山离职的时候没有支付补偿金,并不代表美乐家公司未选择要求葛南山履行该义务,相反,在葛南山离职以后,美乐家公司的领导管理层多次提醒葛南山,其有竞业限制义务。
根据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劳动法的规定,葛南山有充分的权利、充分的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如果美乐家公司在其离职后三个月内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葛南山可以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向美乐家公司主张未解除期间的竞业补偿金。而葛南山并没有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而是在离职后一个半月就加入了竞争对手公司,违反了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葛南山违约情形是明确的。
美乐家公司从未选择不要求葛南山履行竞业限制义务,2018年1月8日之前的沟通都是提醒葛南山双方间存在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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