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公布了5份与善心汇网络传销活动有关的判决书,董某等5名高级会员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并处3万至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据了解,2013年,张天明注册成立深圳市善心汇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心汇),开发了“善心汇众扶互生系统”并上线运行,以“扶贫互助”为名,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骗取财物。2017年7月,善心汇公司被警方依法查处,截至案发,参与善心汇传销活动的人员共598万余人,涉案金额1046亿余元。
此次获刑的董某、潘某、韩某、武某、万某均在2016年经人介绍加入善心汇并注册账户,以注册会员并缴纳一定费用后可获得高额收益为诱饵发展下线会员,其下级网络11到20层不等,最高获利74万余元。
判决书显示,武某加入善心汇后,利用自己和母亲的身份证注册了两个账号,并成为较高等级会员,以微信朋友圈发广告的方式陆续发展多名直接下线加入善心汇组织,通过向下线会员出售“善种子”“善心币”等方式谋取利益。部分下线会员为了谋取利益,继续发展下线会员。经查明,武某在全部会员网络中处于第13层级,其下级网络有19层,共获利74.13万元。董某等4人情况也与武某类似。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董某、武某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罪,应予严惩。因5人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过程中起次要及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5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被责令退缴违法所得,并处以罚金3万至20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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