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4日就孙会喜与孙小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孙会喜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孙会喜名下登记持有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属孙小玲所有。
2016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就孙会喜与孙小玲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一、确认被告孙会喜孙会喜名下登记持有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87.5124%(出资额为7008万元)股权属于孙小玲所有;二、被告孙会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名下登记持有的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87.5124%(出资额为7008万元)股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孙小玲名下。其后,孙会喜不服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审理此案。
深圳中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主要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约定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归孙小玲所有,该约定是否损害了孙振国、陈长志、赵显锋、深圳市荣格爱的力量公益基金会(下称荣格基金会)的权益和优先购买权,荣格基金会、孙振国、陈长志、赵显锋是否为必须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等。
对此,深圳中院经审理查明,孙会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深圳中院不予支持。深圳中院认为,原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深圳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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