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认为,国美电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条的规定,该分局责令其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没收TIPON汉朗牌TIFB01-A型双向空气净化器时尚风1台、兰山牌TX-1333空气净化机1台、CTK牌AP-C100型空气净化器9台;没收违法所得10845.23元,并处罚款7177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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