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深圳市荣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格科技公司)股权归属问题有了新进展。日前,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判决结果,驳回孙振国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对孙小玲要求确认登记在孙振国名下的荣格科技公司12.4875%股权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深圳中院认为事实依据充分,予以维持。
关于深圳荣格股权归属问题,从2016年3月份起开始显露,到后续孙会喜伪造公章,变更法人到后续依法撤销变更。而随着案件的进一步审查,孙振国所代持股份的真实性成为了整个案件的关键部分,由于孙振国否认代持真实性,不配合履行变更股权的相关义务,导致整个变更程序受阻。孙小玲依法提出了诉讼。
孙小玲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孙小玲为荣格科技公司股东,持有该公司12.4875%股权(出资额为1000万元);2、孙振国立即将荣格科技公司12.4875%股权(出资额为1000万元)变更登记至孙小玲名下;3、确认孙振国、荣格基金公司之间关于荣格科技公司12.4875%股权的质权合同无效,并撤销相关股权出质登记;4、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孙振国、荣格基金公司全部承担。
孙振国对此提出反诉,请求:1、解除孙振国与孙小玲于2014年9月10日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2、由孙小玲承担本案的反诉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孙小玲与孙振国签订的《委托持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孙小玲要求将代持的股权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实际上也就是提出了解除《委托持股协议》的主张,虽然孙振国反诉要求解除《委托持股协议》的事实理由与孙小玲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不一致,但两者在请求结果上是一致的,故对孙振国要求解除《委托持股协议》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孙振国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00元,由上诉人孙振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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