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将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从非法经营罪中剥离出来,对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传销活动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立法关于传销犯罪尚未形成完整的规制体系,特别是对于积极参加传销活动行为不认定为犯罪,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对传销犯罪的打击效果。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罚的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即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而随着传销犯罪手段趋于隐蔽、传销人员反侦查能力不断增强,导致处于传销组织“金字塔”顶端的组织者、领导者很难被查获。特别是在“家庭式”组织结构的传销组织中,处于底层的“家庭”窝点人员多、管理严格、“家庭”之间人员调动频繁,导致一般传销人员很难接触到“上级”,对于组织者、领导者的信息很难掌握,进而导致侦查机关在破获窝点后也无法获取上线人员的有效信息,侦查难度较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规定“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才对组织者、领导者予以立案追诉。虽然司法解释对于人数和层级的认定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家庭式”窝点所组成的传销组织由于结构松散、与上线联系不够紧密、内部成员关系复杂,导致层级和人数认定较为困难。
实践中对于传销人员通过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手段积极发展下线的行为,目前多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但越来越多的“暴力洗脑”和非法敛财行为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已经超出了非法拘禁罪所能够评价的范畴。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积极参加者不少是由“被害人”转变而来,动机复杂。
考虑到刑法及司法解释已经对传销组织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且实践中具体认定时也无明显障碍,笔者建议,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修改为组织、领导、参加传销组织罪,将积极参加传销组织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积极参加人、层级、人数、与相关罪名的关系处理等进一步明确,为依法打击传销犯罪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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