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整治非法集资乱象,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扩大,成为今年两会期间众多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之一。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董事长李国华在提交政协的《关于加大非法集资防范处置工作力度的提案》中指出,非法集资活动在高压打击态势下仍屡禁不止,还呈现出了一些新特征新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大防范处置工作力度就显得尤为必要。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大学物理与材料科学学院院长孙兆奇建议,为了更好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金融领域的法律体系建设,切实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记者了解到,近期相关部门正酝酿一系列遏制非法集资的监管措施,包括银监会正在制定的《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目前,《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已经完成向各省级政府部门征求意见,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近期法制办再度普遍征求各地方政府和部委意见,积极推动这项法规尽早出台。
在多位金融业内人士看来,非法集资等民间借贷行为长期游离在金融监管框架之外,未来相关部门除了加强政策监管,还需要双管旗下,一是从源头抓起,对各类民间借贷机构采取依法审批与规范准入,对经营不规范的坚决取缔;二是从严查处非法集资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对民间借贷合规操作起到足够警示作用。
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
记者了解到,部分遭遇损失的投资者呼吁相关部门增加处罚力度,比如对已跑路的机构以金融诈骗罪进行立案,而不是非法集资罪。
“有的投资者认为自己是受骗者。因为这些涉嫌非法集资的民间机构并没有将资金投向实体经济项目,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或其他用途,由此形成欺诈行为。”一位长期从事非法集资案件查处的地方经侦人士透露。
他分析说,诈骗罪立案需要详尽的证据链,包括这些民间机构负责人在主观层面存在欺诈投资者的动机,在实际操作层面虚构大量高收益实体经济投资项目等行为,要找出这些证据链,需要相当长时间的调查。
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擅于自我包装,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迎合公众对财富保值增值的迫切需求,创造形形色色的所谓理财产品,将非法集资“演变”为委托投资理财行为。另一方面,涉嫌非法集资的机构负责人并不承认存在欺诈行为,认为资金链断裂主要是经营不善与项目投资失败。这都导致按金融诈骗罪定案取证困难。
“目前我们的做法是,先以非法集资罪立案,再通过调查确定其是否存在诈骗行为。”上述经侦人士表示。
李国华在上述提案中认为,这更需要相关部门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排查清理,比如重点加强对P2P网贷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贷款中介公司、理财公司、房地产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容易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机构类型进行排查,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才能有效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
早期预警机制效果打折扣
多位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处理的地方金融办人士告诉记者,此前他们所在的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行为设立举报奖励机制,一经查实,投资者将获得相应奖励。
“但举报奖励机制运作一年多,参与举报的投资者并不多,而且很多投资者所举报的民间金融机构,要么已经人去楼空,要么已经发出兑付违约通知。难以实现在非法集资机构早期发展阶段就进行有效查处。”一位地方金融办人士坦言。不少民间金融机构还擅于利用明星效应、虚设公司股东背景等方式获得投资人信任,也令早期预警机制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有金融业内人士分析,早期预警机制难以取得预期效果,有两个因素:一是部分投资者尝到高回报甜头后,对机构是否合规操作“视而不见”;二是少数投资者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即便机构存在非法集资隐患,自己也不可能成为最后买单者。
正如银监会主席助理杨家才在3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非法集资实质是一个“由爱生恨,始乱终弃”的过程,前期大家都是“利益共同体”,就像一个少女爱上了一个没有暴露的骗子,所以很少有人举报。此时若家长出来干预,反而会被认为是棒打鸳鸯,但随着骗局被揭开,她一旦失足,又追悔莫及。因此如何在相爱阶段能揭示他的骗子行为,某种程度决定非法集资案件能否被早期发现处理,最大限度减少投资者财富损失。
“非法集资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间金融机构想尽办法对所谓理财产品进行包装,以突出高收益与刚性兑付的卖点。若投资者能破除理财产品刚性兑付的惯有思维,树立风险自担意识,对这类所谓理财产品提高警惕,非法集资行为自然没有生存发展的土壤。”上述经侦人士强调。
非法集资待遏制,发现苗头扼杀之。
刑法完善需重判,杀鸡儆猴畏惧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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