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传销网3月6日讯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以投资理财为幌子,对社会公众许以高息吸收公众存款,可事实上,投资者看中的是他们许以的高额回报,犯罪分子盯上的却是大家手中的本金,只要资产累积到一定程度,不能负荷巨额利息,他们早晚都会“卷款跑路”。非法集资犯罪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仅使参与者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而且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稳定。
苏州市吴中区法院梳理近三年审理的非法集资案件,发现非法集资在互联网社会中虽然换上各种“马甲”,但大多仍是利用人们投资发财心理来设套,最终都会因资金链断裂而无以为继,即便非法集资犯罪嫌疑人被法律严惩,投资人也无法挽回“破财”的后果。为此,法院公布了5种变相非法集资典型案例,以此提醒广大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1、购物返利
沈某等四人成立联购网络科技公司并创建“百家和”购物网站,通过在网站发布公告、发放纸质宣传资料等手段宣传“消费=存钱=免费”“消费200即可参加返利,每200为一个返利权、最高可返200”的消费理念,并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加盟商家、会员。
据了解,通过“购物返利”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会员在加盟商家或百家和网站消费,商家根据订单金额,上缴消费金额的10%-15%至联购公司指定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会员每消费满200元即获得一个返利权。
由此,受到“最高能实现全部消费返利”的诱惑,出现了大量会员不实际购物、与商家协商订立虚假订单后直接将“推广费”缴纳至联购公司参与返利的情况。
如提交10000元的虚假订单,会员只需交纳1000元让商家汇至联购公司,即获得50个返利权,次日起每日获得返利14元,至返利第72天,投入的1000元已全部返还,接下来的返利就属于额外的收入。案发后经过审计,联购公司经营期间共吸收资金4.24亿元,已支付会员的消费返利合计2.42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百家和网站无其他经营收入的情况下,该种经营模式得以持续运作的途径即不断吸引消费者进入购物网站消费,用后期消费者投入的资金来支付前期消费者的返利,该种经营模式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沈某等人的刑事责任。2014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3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及罚金25万元。
2、售后包租
由陈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一家置业公司为偿还银行、小贷公司和民间借贷的巨额债务,在某大厦的部分房产已被销售,其余房产均被抵押的情况下,仍委托营销单位对外销售该大厦的商铺使用权。
陈某在某大厦未实际分割的情况下,在图纸上划分出2000余户小商铺,采用打电话、发短信、发放宣传册等途径宣传购买商铺使用权是“保租、回购、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客户与甲置业公司签订《商铺权益转让合同》,并与关联公司乙公司签订《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将小商铺委托乙公司使用或租赁,在委托期限内,乙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客户支付收益。
据了解,置业公司采用这种方式共出售小商铺权益达979户,吸收900余人的资金2.6亿余元,都被用于归还置业公司对外借款的本息。案发前,置业公司仅支付给客户收益3000余万元。
2015年1月,吴中区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将未实际分割的商铺的使用权进行销售,再与买受人约定包租、到期回购,此类合同中商铺使用权的买受者无法实际执掌商铺,购买的使用权形同虚设。销售者实为利用销售使用权吸收资金,承诺的支付租金、到期回购本质即吸收资金后的“还本付息”,系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法院对陈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5万元。
3、高息引资
2016年7月,吴中区法院对一起非法集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颜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据了解,颜某设立的苏州鑫泽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筹集资金,颜某招募工作人员,开设鑫泽恒投资网站,对外宣传提供P2P网络借款居间服务,承诺到期还本并支付高额利息及奖励。公司每日在网站上发标,按照期限分为日标、月标,利息是年利率18%,同时还有不同的奖励金额。客户注册后自愿选择投资,将钱充值到公司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颜某的个人银行卡上,投资期满后,公司会把相应的本金和利息奖励汇到客户账户,客户申请提现后将钱打到客户银行卡上。
2014年10月,员工告诉颜某,公司没有钱可以退给投资人了,颜某即刻跑路。据统计,颜某共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2110余万元,至案发已返还本息1400余万元,造成损失900余万元。
4、农业高科技
互联网经济也推动了农业经济转型,但其中也有一些借着新型农业发展模式的幌子,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张某是苏州三迪投资中心的执行人。中心成立后,张某为筹集资金,招募印某等工作人员,以播放视频资料、发放宣传资料的方式宣传“柱状苹果树”是一项新型、高回报、抗风险的农业科技项目,承诺按月支付2%-5%的收益,且在连云港市东海县租赁土地372亩作为柱状苹果苗圃基地。筹集的资金一部分用基地费用,一部分向投资者发利息、偿还债务、支付办公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通过公司业务员或亲友介绍,共有235名社会公众参与投资,公司平时还会组织投资人开会、吃饭、旅游。自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期间,苏州三迪投资中心共吸收资金1081万元,支付投资人收益合计186.35万元,造成损失894.65万元。(本文转自防骗大数据:FPData)
2016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张某采用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吸收公众存款,对其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5万元。
5、传统高利贷
高利贷是传统的“人对人”集资方式,依然是非法集资的传统形式。
李某是3家汽车贸易公司的老板,但因经营不善,连年亏损,负债累累。李某只得以公司名义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期间由于银行银根缩紧,李某个人只好向民间借高利贷,欠下了1300余万元。从民间借贷的钱,一部分用于经营,一部分用于还银行贷款及民间借款的利息。期间,李某还多次至澳门、新加坡等地进行消费,金额逾140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在赌场赌博。
期间,李某在明知其公司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且其个人及所经营的公司均有大量债务未偿还、其个人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公司资金周转紧张、公司需归还银行贷款、公司需购买汽车等理由,并以提供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10余个单位及个人非法集资1735.6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454.97万元不能归还。
吴中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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