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年来社会上传销活动屡禁不绝的现象,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新余市委书记刘捷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从“大小两头”加大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惩处力度。
刘捷说,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已成为社会顽疾,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对社会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尽管公安、工商等部门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但仍“打不胜打,禁而不绝”。而究其原因,则在于现行法律对打击传销的规定相对滞后和不完善,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刘捷说,当前,对传销的打击主要由工商行政处罚和公安刑事追诉两部分组成。前者依据的是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但因工商部门没有侦查权,取证困难,几年来,很少对传销人员作出过行政处罚;后者依据的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但构成犯罪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必须是三级以上并发展30人以上,入罪起点设置过高,而传销组织有许多规避办法。
“这一状况造成要以组织、领导传销罪追究传销人员的刑事责任很难,当前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大多只能以涉嫌非法拘禁等其他罪名被动追究,工作重点是清理取缔传销窝点、遣返人员,但这些人往往遣而不散,回流现象严重,致违法犯罪活动死灰复燃。”刘捷说。
针对当前打击传销活动面临的困境,刘捷建议,国家在立法上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相关规定进行修订,从治安到刑事“大小两头”明确对各层级传销人员的处罚标准。
“一方面,在治安处罚法中增加对发展一名以上下线、未达到犯罪标准的传销人员的处罚;另一方面,在刑法中将明知是传销、积极发展下线金额达5万元以上,和以传销为目的在出租房等场所内对传销人员集中管理并发展下线、人员在5人以上等情况入罪。”刘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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