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经济新常态,加快地方立法步伐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消费和消费维权工作面临新形势和新特点,特别是《消法》的修订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对消费维权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和新挑战。
我们要适应经济新常态,把消费维权工作作为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供给和需求两端发力的重要举措。紧紧围绕深入贯彻落实《消法》和全国人大执法检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加大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推动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法实施条例》)和地方性法规,为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机制保障。
《消法实施条例》(送审稿)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各方普遍关注和充分肯定,已报国务院审议。下一步总局将在《消法实施条例》出台前大力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各地积极参与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各地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全部出台消保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江苏省消协会长孙连才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会长孙连才:新《消法》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武器。然而由于新《消法》是从全局性的角度考虑消费维权共性问题,且没有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很难完全解决各具地方特点的消费侵权问题。
2015年11月9日,江苏省人大正式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江苏消保条例》)列入2016年立法项目。江苏省工商局、省消费者协会专门成立了《江苏消保条例》立法工作小组,全程参与了此项工作。目前《江苏消保条例》已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讨论,有望在年内实行。
围绕新《消法》实施、深化“三消合作”、构建“大消保”机制,形成消保、消协、合同、广告、网监等部门维权合力。我们与总局消费维权“一报一刊”开展了多角度深层次的合作,同时与地方记者站开展了丰富多样的合作,获得良好的宣传效果。
山东省消协副秘书长尹强民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尹强民:《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山东消保条例》)修改工作从去年6月开始,目前已提交省人大,并将于今年11月上常委会会议审议。《山东消保条例》修改工作是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特别是贯彻落实新《消法》等相关法律的现实需求展开的。本次修订工作遵循科学民主立法、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社会共治、注重可操作性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对相关制度作出更加具体和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我们相信,这将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杨红灿:受国务院委托,国家工商总局牵头起草的《消法实施条例》突出问题导向,注重可操作性,针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耐用商品举证责任、个人信息保护、预付卡消费等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明确规定了快递、餐饮、美容等十几个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问题,对消协组织的职能、消费维权协调机制及相关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
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胡浩
上海市工商局副局长胡浩:完善地方立法,既要胸怀大局,立足当局,着眼长远,又要结合上海特点,体现立法特色、融入经济发展新常态、着眼消费发展的新变化、回应维权需求的新期盼。
2015年3月15日,修订后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成为继《消法》颁布实施后全国首个施行地方消条的省市。条例充分吸收了《消法》中的新规定、新规则和新制度,同时结合上海消费环境的特点,创设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规定,为消费者组织依法履行公益性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规制了消费发展中出现的新模式和新业态。二是对上位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实化。例如规定了网购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须设置提示程序,并采取措施和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以达到“一人一物一确认”的要求等。三是拓展了消保委的职责范围。消保委的公益性职责拓展至十项,新增“消保委参与组织由消费者、经营者、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相关部门等多方参加的协调会,研究解决消费投诉突发情况”、“参与关系消费者切实利益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听证会,并发表独立意见”、“推动跨境消费争议解决,促进信息互通互享”等职责。四是拓展了消保委的职责范围,充实了消保委的工作制度(新增市消保委开展比较试验和提起公益诉讼两项工作制度),为依法维权、充分维权奠定了法律基础。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江来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副秘书长江来:《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今年2月经省人大常委会二审通过,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回应热点,细化经营者义务。如安全保障义务、公平交易义务、信息保护义务、包修义务等。另外,沿用列举体例对远程购物、上门推销、预付式消费、商业特许经营、公用服务、旅游、医疗、快递、养老、金融、通信、商品房等14个行业进行了特别规定。2、突出行政保护,强调工商职责,突出了政府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领导职责。同时,明确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部门,赋予其八项职责、四项职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手段。3、强化消保委的职责。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赋予十项公益性职责,完善了五项维权措施。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办事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江苏省工商局副局长、江苏省消费者协会会长孙连才:《江苏消保条例》具有如下六大特点:(一)突出对重点行业热点问题的规范。针对不同的行业,本着普遍和特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一般规定和特殊规定,强调了经营者的一般性责任和义务,突出了公共服务、通信行业、商品房买卖、住宅装饰装修等重点行业经营者的责任。(二)丰富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明确了受保护的个人信息内容、侵害行为和侵权责任,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三)明确了采用非现场购物模式的商品或服务经营者的责任,鼓励非现场购物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四)强化了预付式消费领域的消费侵权责任,首创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十五日内无理由退款的权利等内容。(五)细化了“欺诈”的概念和具体情形。对消费领域常见的典型欺诈行为进行了列举,规定了七种确定欺诈行为和六种推定欺诈行为,使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落地生根。(六)解决了消费争议中鉴定、检测难的问题。规定鉴定、检测机构对消费者委托进行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鉴定、检测,具备鉴定、检测条件的,应当受理,不得拒绝。
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尹强民:遵循突出问题导向、坚持社会共治、注重可操作性的原则,我们将《山东消保条例》由七章六十七条修改为八章八十六条。修改创新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 增加并细化瑕疵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的规定,增加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由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的规定,将手机、照相机、摄像机明确为“耐用商品”,并细化了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的要求。(二)细化了新《消法》关于“三包”的规定,并对“故意拖延”作出了时间界定。(三)强化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列举了经营者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的应尽义务以及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四)充实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如针对食品领域中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争议较大以及保健食品成为投诉重灾区的现状,增加了对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者的标示义务规定等。(五)细化非现场购物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的规定,并规定了退货时奖赠品的处理原则。(六)完善对预付款消费方式的规定,并对不同情形下的退款数额做了具体规定。此外,条例还拟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消费全过程的监管、增加消费者协会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规定、建立消费争议和解优先制度、确立调解与司法确认的衔接制度。
服务大局坚定立场,发出维权最强音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宇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宇:新《消法》实施以来,全国各省市消协认真履行法定公益职责,借助新闻媒体,全面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取得令人瞩目的工作成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新闻宣传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消费维权宣传工作既是宣传我们工作成绩的一种方式,更是我们开展维权工作的重要手段和工具。只有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才能精准有力,把新闻舆论宣传对消费维权的社会监督作用发挥到极致。
消协组织的新闻宣传工作要坚定消费者立场,始终不忘初心,始终从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分析和应对复杂局面,及时向社会发出代表消费者利益的声音;要坚定依法维权的立场,用好法律武器和“法人法语”,发出专业的维权声音;坚定服务大局的立场,传递改善消费环境、树立消费信心的正能量。
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朱剑桥
中国消费者报社社长朱剑桥:加强新闻宣传,对于推进消费维权工作法治化建设,努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年来,中国消费者报社与国家工商总局消保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紧密配合、积极互动,采写刊发了一系列在全国产生重大影响的报道,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围绕将中消报打造成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消费维权专业新闻平台的目标,围绕把促进消费维权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报道宗旨,围绕加强《消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和地方消保条例宣传工作的任务要求,今后本报将继续加大与地方工商、消协的合作联动,密切关注各省市重大消费维权类新闻,优先发布、深入解读,充分发挥《中国消费者报》舆论主阵地的作用,加速推动创建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进程。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冯念文
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长冯念文:面对消费维权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圳市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的作用,努力搭建全方位的消费教育和维权宣传的平台,千方百计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提振消费信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在消费维权以及相关宣传、消费教育工作中,深圳市始终注重创新,不断丰富活动载体,扩大宣传教育和维权宣传覆盖面,拓展消费维权以及相关宣传、消费教育的新领域。在维权工作中,敢于针对社会热点,抓住典型事件勇于为消费者维权,例如近期的宜家抽屉柜事件中深圳市消委会最早进行公开质询,推动了召回工作的进展,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创新方式丰富载体,构建舆论引导新格局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常宇:面对新形势,消协组织要创新思维,把握新闻宣传的规律性,着眼于新闻宣传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着眼于深化媒体沟通合作、增强宣传时效性和针对性,着眼于拓宽宣传渠道、扩大多样性和普及性,着眼于做好舆情分析、增强维权工作主动性和敏感性,着眼于全国消协组织新闻宣传共享联动、提高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性和共享性,确保新闻宣传工作主动、规范、有序开展,构建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广泛的舆论引导新格局,抢占舆论制高点。
同时,全国各级消协组织要坚守消费维权宣传工作的主阵地,充分运用好消费维权宣传的“一报一刊”,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和行为大胆揭露批评,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服务。“一报一刊”要不断探索新媒体宣传渠道、打造全方位的宣传阵地,在消费维权领域引领公平正义的舆论导向。
无锡市工商局副局长张贤
无锡市工商局副局长张贤:无锡消费教育工作起步早,步伐实,力度大,获得了多项荣誉,得到了各级领导的肯定和支持。2011年无锡市消费者委员会被中消协评为全国消协组织消费教育引导先进集体。2012年,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中国消费者协会在无锡召开了消费教育引导示范点建设工作研讨会,对无锡消费教育工作给予积极评价。
近年来无锡继续高度重视消费教育,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今年“加强消费教育引导”成为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同时与教育部门、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和乡镇街道等协同联动,夯实消费维权工作基础。围绕搭建全方位的消费教育宣传平台,确立了拓展消费教育新领域、丰富活动载体、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的思路。2016年市消委会会同市委宣传部将消费生活与时下流行的网络文化相融合,将网络行活动与传统的消费教育广场宣传活动相融合,通过组织系列消费生活网络文化活动,吸引市民关注与参与。举办了“点赞无锡,我的消费生活”无锡消费生活网络行、“微倡议 大责任”消费生活故事征集评选和“天天3.15”无锡消费生活公e教育等活动。
通过多年来坚持不懈地开展消费教育工作,当地消费者法制、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不断提高,经营者的法制观念和自律意识明显提升,消费教育知识在全社会得到普及,全市消费市场呈现持续上升、结构良好的发展态势,消费在全市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不断上升,显现出对经济发展的强大拉动力。消费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我们将不忘初心继续前行,凝心聚力再创辉煌!
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总裁黄德荫
安利(中国)总裁黄德荫:新《消法》实施两年多以来,我们很明显地感受到,消费维权力度加大了,消费环境优化了,消费潜力得到了更好的释放,进一步增强了消费拉动经济的基础作用,可以说新《消法》是利于国家、利于消费者、利于守法经营企业的一部良法。我们看到即将出台的《消法实施条例》中,对于消费者退换货、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等热点问题有了更多切合实际、与时俱进的要求。相信在新《消法》以及《消法实施条例》的法制基础上,中国十三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完善的保障,企业也将获得更加公平、有序的经营环境。
新形势下,微信、微博等社会化媒体上充斥了很多恶意中伤企业及产品的谣言,扰乱了消费者的视听,使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都受到损害。安利公司运用法律武器,对一些证据确凿的恶意中伤行为进行法律诉讼,同时也通过《人民日报》、新华网、《中国消费者报》等权威渠道发布了一系列声明,打击广泛存在于社会化媒体上的一些谣言。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增加更多的信心,我们将继续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高品质的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专业规范的销售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保障、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消费环境、为消费者提供创新的消费体验。目前,安利所在直销行业有能力为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缓解就业压力贡献更多力量。安利将一如既往地配合主管部门监管,为营造良好的消费市场环境而自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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