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培训是每一个直销员的“必修课”,也是直销企业规范营销的必要前提,但却有个别直销企业存在的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对直销市场的正常运营造成了不良影响。
案情简介
2014年6月,某直销企业广东分公司在其住所地未经直销业务培训和考试,招募无直销员证人员800余人在非固定场所推销公司产品,并以雏鹰培训会、启航培训会为名变相对上述人员进行培训。该直销公司还以分担会务费的名义收取培训费231万元。2016年6月,当地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17年11月,办案机关对当事人违规招募直销员的行为罚款6万元,对当事人违规收取直销培训费用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1万元、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适用
本案是一起案值较大、两种违法行为并存的违规直销案件。从执法实践看,执法人员一般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对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予以定性,适用《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处罚。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二)具有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的法律、市场营销专业知识;(三)无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记录;(四)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境外人员不得从事直销员业务培训。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合法性、培训秩序和培训场所的安全负责。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培训员应当对直销员业务培训授课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直销员业务培训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对授课人员,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是直销培训员的,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定性
从相关法律规定看,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主要是针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遵守规定组织直销员培训、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人员擅自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情形。构成此类行为的主体要件是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客观要件是擅自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及直销员培训的组织和内容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从执法实践看,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行为的违法表现形式有12类。
1.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规向参加直销员培训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
2.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不符合《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要求的人员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的。
3.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境外人员实施直销员培训的。
4.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未向直销培训员发放直销员培训证或委托未备案的直销培训员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的。
5.直销培训人员不佩戴直销培训员证进行培训的。
6.直销培训人员持伪造、涂改或租借他人直销培训员证件的。
7.直销企业以召开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组织直销员培训的。
8.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未设置服务网点的地区或在不得召开直销员培训的地点组织实施培训的。
9.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组织实施直销员培训过程中未尽审慎义务,致培训秩序混乱产生后果的。
10.直销培训内容不合法的。
11.直销企业未对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未对参与人员名单、直销考试试卷进行保存,未对上述材料保存3年以上的。
12.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取证要点
在实际查办此类案件时,执法部门应重点从四个方面收集证据。一是查看、收集涉案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据。二是收集培训场所证据。三是收集参与直销培训人员的培训笔记、现场音像资料等证据。四是收集参与直销培训人员的培训笔记、现场音像资料等证据。
注意事项
执法人员在实际查办此类案件时,需要特别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对《直销管理条例》涉及培训违规行为的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延伸。执法人员在日常直销监管和办案工作中,要将两者结合使用,对于违反《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均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予以规制。
二是直销培训员只能按照所属直销企业的委派对本企业直销员或拟招募人员进行培训,除此之外均为违规开展培训。
三是查处直销培训员和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个人违法组织直销培训时,如当事人是受直销企业实际委派或授意的,应当同时追究直销企业的责任。
其中,需要重点把握的核心要点有四个方面。一是执法人员需要关注以其他会议名义开展的直销员培训活动。二是需要注意《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地区组织直销培训。三是需要注意《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四是需要关注各种名义的产品推广、体验营、品酒联谊、信息交流、产品展示、会员活动。
本案的查办具有典型意义。办案机关对无证直销处罚人员是否属于直销员作出了界定,对直销企业未经正规培训考试发证、擅自招募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的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处罚。同时,办案机关对直销培训和一般意义的会议培训进行了区分和界定,为对当事人违规收取培训费用行为予以处罚奠定了基础。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直销案件查办指引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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