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五年,历经三次公开征求意见、四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2018年8月31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获得表决通过,并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电子商务法》共七章八十九条,是我国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电子支付服务者的责任和义务的综合性法律。该部法律明晰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分为三大类,分别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自建网站、其他网络的经营者,对电商经营资质、纳税、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一经审议通过,便引来社会热议。一时间,“代购要凉”、“微商要凉”、“对跨境电商无实质意义”等论调充斥网络。事实上,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其最终目的是规范发展,而不是遏制发展。具体到《电子商务法》,本刊认为该法的出台将会使微商、跨境电商等新的经济形态迎来更加规范有序的良性发展。
事实上,微商、跨境电商与直销存在颇多纠葛与渊源,因此,它们的法律化、合规化也使得开展上述业务的直销企业获得更为明确的发展方向,而另一部分没有上述业务的直销企业也将能够在微商与跨境电商的规范调整期获得更多的市场机会。
微商乱象受限制
近年来,微商因拥有低准入门槛和便捷的交易模式等特性,吸引了众多商家和个人入驻,在短短几年间迅速发展壮大。有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微商从业者人数已突破5000万人,释放出8600亿元市场,与往年相比,增速高达70%以上。
但立法的空白和监管的缺失,导致微商行业乱象丛生,微商成为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17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网络消费投诉多发,微商交易维权困难”占第一位。
而微商交易维权困难的关键在于,微商多为个人经营小店,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甚至无第三方交易平台。任何人只要具备社交工具,进行简单注册,就可以在朋友圈中销售商品,而微商代理的产品通常没有质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等,更没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当买卖双方出现纠纷时,卖家直接删除好友或更换账号逃避责任,买家若要维权,不仅需要大费周章,结果还可能不尽人意。
此次《电子商务法》以立法形式将微商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告别了微商监管空白的状态,不仅明晰了微商经营主体的的权责,也为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同时,《电子商务法》也设立了微商准入门槛,如办理登记、纳税、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等,将不合格经营者拒之门外,起到扶优汰劣的作用,有助于防范和惩治微商领域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至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同时,第七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信息、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意味着,微商必须办理工商登记,否则将面临最高一万元的罚款,而登记完成后,作为商事主体和经营者,微商还需要依法纳税,以往以自然人网店名义不纳税的状态将得以终结。
此外,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电子商务法》也规定,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保要求,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向经营平台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电子商务法》对于可追溯查证经营者信息以及商品信息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隐私权等权利,以往消费者维权无门、对侵权者处罚不力等尴尬状态,也将得到有效改善。
跨境电商有法可依
《电子商务法》对另一种经济形态——跨境电商的有关规定,引起了《知识经济》记者的注意。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这项条款将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同时提醒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本刊记者了解到,在《电子商务法》出台之前,我国关于跨境电商的立法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就连行政部门、海关总署等部门都没有相关的行政规章。此次《电子商务法》中关于跨境电商的有关规定,不仅为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法律保护,也为跨境电商进一步规范性增长提供了保障。
与微商一样,《电子商务法》规定跨境电商经营者也需在工商部门登记,依法纳税,对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进货仓储、宣传推广、合同缔结、交易支付、物流运输、售后服务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也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同时,由于跨境电商涉及进出口问题,经营环节多,涉及面广,税收、通关、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等问题不容忽视。《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和第七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应当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申报、纳税、检验检疫等环节的综合服务和监管体系建设。
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计,近年来,涉及跨境电商的投诉举报呈直线上升态势。投诉举报涉及的商品类别,总量居前五位的分别为奶粉(含牛奶)、食品(除奶粉外)、尿不湿、保健品和化妆品。《电子商务法》出台后,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的安全保障。
此前,由于法律关系不明确,跨境电商在交易上常会产生纠纷,部分跨境经销商真假掺卖、不提供售后,私下交易、现金交易以逃避监管以及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也经常发生。《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为跨境电商的规范化经营提供了便利,也为消费者有效维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过,《电子商务法》有诸多内容和环节尚属于原则性规定,且这部法律不止针对跨境电商这一种经济形态,规范方式较为笼统。部分法律人士认为,《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实践指导意义有限,并呼吁有关部门尽快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出台具体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的发展。
总体来说,《电子商务法》对促进跨境电商发展的规定较为宏观,但也有力地推动和促进跨境电商立法的启动和完善,一些原本的“法外之地”也被纳入了监管范围,合规化发展是跨境电商未来的发展趋势。
直销迎来新发展
《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将从侧面助力直销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近几年,微商的疯狂发展和快速裂变,不仅使直销市场受到了冲击,市场份额被瓜分,还由于微商的分销模式与直销存在相似之处,甚至有微商打出“类直销”、“微直销”等旗号,使得微商每每出现负面舆论,便会连累到直销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
从博弈到融合,直销与微商各自进行了改变与调整之后,逐渐达成了相互靠近、相互借力的平衡局面。《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对于直销行业而言,无疑是一大利好。如今,微商规范化势必提高微商的违法成本,这也将倒逼微商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从而推动微商行业步入正轨,实现良性发展。直销行业也会减少连累,此外,不合格微商退出市场的同时,直销也可借此机会重新收割市场。
不过,还需注意的是,在直销与微商融合渐趋明显的当下,发展微商业务的直销企业也应当根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在工商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积极遵守法律规定,为行业营造健康、规范的营商环境。
自2015年安利率先提出“互联网+”战略,打造线上和线下事业生态体系,并推出自己运营的跨境电商平台后,直销行业逐渐意识到,树立互联网战略思维,与电子商务融合发展是企业的重要出路。为此,越来越多的直销企业建立了自己的跨境电商平台,力争进一步扩大业务范围,获得更多的市场发展机会。
《电子商务法》虽然未能对跨境电商的发展进行细化和明确,但在宏观上为跨境电商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开端,跨境电商也将迎来有法可依的良性局面,并且从相关条款来看,国家明确支持跨境电商的发展。对于从事跨境电商业务的直销企业来说,其未来的业务发展方向将更加明确。
同时,《电子商务法》的出台,也将有利于肃清直销行业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国内消费者购买境外服务或产品,到境外或通过境外网站交钱参与活动等行为愈发频繁,人们获得丰富产品和享受更多服务的同时,这种现象也滋生了一些非法组织,他们利用监管漏洞,打着所谓“微商”、“电商”、“消费投资”、“旅游互助”,甚至直销的名义,以高投资高回报率作为诱饵,看似推销产品和服务,实则从事“拉人头、发展下线”的传销活动。
这些非法行为严重伤害了直销企业的市场形象,也使得直销企业“走出去,引进来”之路变得艰难起来。特别是一些境外传销组织,他们向境内消费者推销境外产品和服务,再通过境外网站,用外币或虚拟货币进行结算,或者怂恿消费者直接到境外交钱加入,以此来逃避中国法律法规和执法部门的约束和监管,导致众多消费者上当受骗,权益受损。
针对上述情况,《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经营者及其平台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不仅体现了国家期望逐渐改变现状、不断规范电子商务发展秩序的立法目标,也有利于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更有利于我国电子商务产业健康规范发展。
跨境电商营商环境的弊端得以肃清,将助力直销企业在跨境电商领域发挥能量,创造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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