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备案”是此次新《食品安全法》中被社会广泛关注的重点之一。保健食品备案制是指在营养素、其它膳食成分或原料的有效性、安全性已得到科学共识;2014年以前上市的保健食品涉及的原料,通过审核原料质量、生产过程和产品等均可达到备案目标。
“功能声称是开放的,根据具体物质健康效应决定。保健食品备案应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遵循基于广泛的科学共识及风险管理的原则,”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杨月欣教授在《新版dris植物化合物最新研究和功能声称》讲解中指出,功能声称包括四类,营养功能声称、其他功能声称、减少疾病风险声称及特殊人群声称;进行声称的原料与相对应的功能之间要科学证据充分,且无不良反应记录。当产品的原料符合“备案的原料及其功能名单”的用量范围时,可使用相应的一条或多条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不应对功能声称用语进行任何形式的删改、添加和合并。
针对声称的科学性该如何进行判断?杨月欣指出,中国营养学会通过调查我国已批准的营养素的化合物来源、质量标准及检测方法,梳理了可作为备案原料使用的营养素的原料来源及相应质量标准,为营养素补充剂备案管理提供依据。中国营养学会研究21个植物化合物,确定6个spl和ul,并提出了可作为备案原料使用的原料来源及相应质量标准。
“此次保健食品管理出现备案制度,解决了长期以来管理方法较为单一的问题,低风险的产品适合自行合规和备案制度,而高风险的产品更为适合注册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赵洪静认为,备案制度的确立是本次保健食品管理制度改革最大亮点。保健食品管理新的起点将推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的建立,带动相关研究,特别是在功能声称方面全新的变革。
备案是实现分级分类管理的重要举措,记者了解到,保健食品实行“备案+注册”“名单+评估”“中央+地方”模式,将可以形成较高的行政效率、降低研发成本,备案制度落实好,需要各利益相关方的努力,需要综合性、系统性的保障措施。赵洪静特别强调指出,在面对这一新的制度时,政府管理者应摒弃旧的监管理念,特别是上市前、后监管并重,要融入大的食品管理框架,生产经营许可、抽检检测、声称允许营养素补充剂具有功能声称,允许维生素、矿物质以外其他成分的补充剂,同时,尝试接受只要具有科学共识,符合传统医学的声称。企业要关注相关政策(征求意见稿)积极参与,提出建设性意见规避风险。对于消费者,则要理性选择,均衡饮食、加强锻炼、良好心态,不要迷信、盲信所谓的保健宣传,特别是理性看待“国食健字”与“国食健备”,两者均与质量高低无关,唯有适用。
法律链接:新《食品安全法》中关于保健食品备案制的相关条款
第六十六条 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但是,对成品及其原料的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可以通过国家标准、规范等通用要求进行评价的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目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其他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备案管理。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使用新原料的保健食品作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应当及时将该新原料纳入可用于保健食品原料目录。
保健食品备案,备案人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和保健功能的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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